01.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依規定程序簽報核准後,始得約用及支薪;未完成核准程序前即行約用之助理人員薪資,由計畫主持人自行支付。
02.校內計畫助理人員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費用,由計畫內核定之人事費中支用。
03. 計畫助理人員薪資,如由兩項(含以上)計畫項下支付者,請檢附薪資分攤表。
04.工作日誌於每月工作結束後,填報工作內容,並檢附於薪資單後
05.請假單請檢附於工作日誌後,核銷一併送出。
06.助理人員約聘僱期間屆滿應即辦理離職手續,並應於離職前之上班日先人事室辦理退保,違者需追繳溢付之勞健保等費用。
07.助理人員於約聘僱期間屆滿以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依計畫主持人於約聘僱契約所定期限提出書面申請,契約未規定者,應於十日前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及本校同意,於填寫「計畫助理人員加退保申請表」送人事室並辦妥離校相關事宜,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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