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瞼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實驗室之專任技術人員與專任開發、分析、校正、生物資訊處理及其他相關人員,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單位發給之證明,核發檢測報告人員應經相關訓練。
二、由本學會及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主辦,臺北醫學大學藥學院合辦,於113年11月30日(六)、12月1日(日)舉辦113年「特管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
三、即日起開放報名(額滿截止),相關報名資訊及課程內容,請參酌本會網站(https://w ww .pgst.org.tw,路徑為:最新消息>綜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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