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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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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旨揭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相關費用,將隨補助計畫一併核列於計畫經費核定清單「研究人力費」內,不得另案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會申請博士後研究人員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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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前開補助計畫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處理原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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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計畫執行結束後如有餘額應繳回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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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計畫核列或增聘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之經費調整依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項關於業務費流入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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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項程序辦理流入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如因故未進用博士後研究者,計畫執行結束應將餘額繳回本會,不得再變更為其他用途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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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補助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費用者,應依照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工作報告表」規定格式,依聘任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別撰寫「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每人一份),並隨同計畫主持人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併同上傳。前開工作報告表(含量化效益表),請至本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延攬科技人才執行作業相關表格」項下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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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94年7月15日臺會綜一字第094004651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